关于印发《湘潭大学教学科研耗材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校属各单位:
《湘潭大学教学科研耗材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学校研究同意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
湘 潭 大 学
2019年4月24日
抄送:校党委委员,校领导。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
湘潭大学教学科研耗材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耗材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保证教学、科研及行政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科研耗材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易耗品、材料和低值品。
易耗品是指玻璃器皿(如移液器、色谱柱、酸度计、层析柱、纯化柱、流量计等)、元器件(如电极、光纤器件、光学器件、元器件等)、零配件(如阀门、电缆、接插件、芯片、模块、模具、传感器、耦合器、隔离器、坩埚等)、劳动保护用品、实验小动物等。
材料是指教学科研实验中运用的金属、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(如合金、有机玻璃型材、金属型材、稀有金属、燃料、试剂、气体等)。
低值品是指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,但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能独立使用超过一年,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用具设备,如低值仪器仪表、工具、量具、科教器具、一般用具等。
第二章 易耗品和材料的管理
第三条 易耗品和材料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,负有对部门范围内易耗品和材料建账管理的职责。
第四条 易耗品和材料的购置按照学校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新购置易耗品和材料,且单价达到200元及以上或单次批量报销金额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,须填报《湘潭大学易耗品和材料入库单》;不属于上述价格范围的易耗品和材料,不用填写入库单。
使用其他经费新购置教学科研耗材,须填报《湘潭大学易耗品和材料入库单》。凭入库单建账,入库单是财务报销的凭证。
第六条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易耗品和材料,做好日常的记账、出入库等工作,并定期核对检查,做到手续清楚、账物相符;妥善保存原始凭证,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。
第三章 低值品的管理
第七条 学校低值品由各单位自行管理,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监管。
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,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低值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具体管理工作。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低值品的验收、建账、使用维护、保管以及调拨、报废等进行管理。
第九条 低值品的购置按照学校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。各单位新购置的低值品经验收合格后,需填报《湘潭大学低值品报增单》,经领用人及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审核。低值品报增单是财务报销的凭证。
第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对低值品进行验收,认真核对所填写低值品信息,编制低值品编号(唯一的),在低值品上粘贴标签(标签内容包括低值品名称、编号、领用人等信息),同时在低值品标签上签字确认,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本单位的低值品信息库。
第十一条 机构调整、合并、变更时,原单位要及时进行低值品的调拨手续。对于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,要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十二条 低值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,或达到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,可参照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相关规定。
第十三条 校内人员调动、教职工离退休,应及时办理低值品的交接手续,经单位资产管理员变更信息后,方可办理离岗、离校手续。各单位应督促相关人员做好低值品的清点移交工作。
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低值品进行清点盘查,做到手续清楚、账物相符。各单位要妥善保存原始凭证(低值品报增单、报废申请单、调拨申请单、盘点表等),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,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,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,防止易耗品、材料和低值品漏账和流失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本规定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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